宜兴检察细化未成年人年龄证据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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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站讯(通讯员 金 晶 记者 郎建强)近日,宜兴市公安局依法办理犯罪嫌疑人小张涉嫌盗窃罪一案时,发现小张的户籍年龄与其自述年龄在是否满16周岁上存在差异,承办警官在无法联系其父母取得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向宜兴市检察院通报情况。该院根据自行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细则》,引导侦查机关根据小张供述依法调取其出生医院的证明材料,并获得了助产人员证言,最终审查核实小张属未成年人。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和认定,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或是否具

本站讯(通讯员 金 晶 记者 郎建强)近日,宜兴市公安局依法办理犯罪嫌疑人小张涉嫌盗窃罪一案时,发现小张的户籍年龄与其自述年龄在是否满16周岁上存在差异,承办警官在无法联系其父母取得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向宜兴市检察院通报情况。该院根据自行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细则》,引导侦查机关根据小张供述依法调取其出生医院的证明材料,并获得了助产人员证言,最终审查核实小张属未成年人。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和认定,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或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是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宜兴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学涛说,“但我们以往的办案审查模式相对粗放,案件办理的质量不高。”

因为司法解释中没有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审查标准做具体说明,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往往存在重书证、轻言辞,重口头传唤、轻实地走访等现象,最常见的就是一份“户籍资料”打天下,仅今年以来,该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审查发现侦查机关移送的户籍资料年龄登记失实、违法制作年龄证据的询问笔录等各类相关问题3起。

没有固定补强的年龄证据容易在庭审过程中因翻供或证据突变等因素影响公诉效果、阻碍诉讼进行。为此,宜兴市检察院在审查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本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宗旨,从规范化司法要求着手,研究制订了上述《审查细则》,明确了“4+2”审查核对方法,重点审查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据。

首先是“四必查”,即审查时不仅要对本人户籍登记材料审查,同时还应注意审查父母的证言以及户籍登记材料、兄弟姐妹的户籍登记材料以及登记的出生日期是公历还是农历等4种情况。其次,在审查中发现未成年人或者其父母证言与户籍登记材料不一致、父母证言缺失或者有反复时,启动“两核对”程序,即根据相关解释、理由,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未成年人出生时的证明资料、辅以骨龄鉴定核查,从而切实查实未成年人的真实年龄。

《审查细则》出台后,该院及时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取得共识,公安机关相应规范了调查取证行为,进一步严格把控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年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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