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经过与案件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拘留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打开手头的卷宗,对照《侦查监督审查表》68条审查内容,宜兴市检察院侦监科干警蒋亚芳逐一检查,确认没有违反表格内容的项目,才签上了承办人意见:未发现侦查机关违法行为,此案建议批准逮捕。
“以往案件审查往往偏重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造成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不能并重,对侦查活动程序违法的监督不够重视,存在‘老好人’思想。”该院侦监科科长蒋福元介绍说,为正确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新变化,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20l4年初,该院制定出台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为易于操作,该院又根据工作实际把具体的审查内容制作成《侦查监督审查表》。该审查表共分管辖、案发经过、回避等l3个大项68条小项,囊括了侦查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活动过程中所有可能存在错漏和违法的情形。目前,该审查表已成为侦查监督干警人手必备的“办案保险单”。
“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以及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这些问题是否监督到位都决定着检察机关能否构筑案件质量控制机制,守好防范冤假错案这条底线。”蒋福元说,通过制定表格,办案干警有了具体的对照,监督的目的变得更加明确。20l4年5月,该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承办人通过对照表格,发现了侦查机关扣押时没有拍照固定证据,且无当事人在场,立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整改。
“有了‘办案保险单’,等于装上了放大镜,一些以前没太注意的问题都会记得仔细对照,提升了我们的监督能力,也提高了侦查人员的办案责任心和能力。”蒋亚芳说。
20l4年,该院共受理报捕案件646件79l人,其中无危险性不捕直诉54件88人,证据不足不捕退查7l件83人,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l份、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
(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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