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9时,江苏省宜兴法院审判楼第二法庭正在公开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院民二庭法官范晟程独任审理此案。宜兴法院“双评查”小组成员和部分庭室的法官参加了旁听评议活动,来自平安保险宜兴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宜兴支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应邀旁听庭审。
该案为一起典型的由于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存在争议而产生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冯某委托他人投保了车辆的商业保险,保险合同显示为10天后生效,然而原告付款后3天,该车辆就发生了交通意外,造成3万余元的损失。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理赔,冯某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投保人有权与保险人就保险期间进行约定,但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由于保险人未能有证据显示投保时已将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对投保人进行说明,因此涉案保险合同应视为“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险的理赔责任。
作为宜兴法院2015年度庭审、裁判文书“双评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庭审结束后,“双评查”小组和参加旁听的法官一起参加座谈,评议法官的庭审。大家一致认为,主审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较强,庭审用语和程序规范严谨,具有较强的示范性。但在一些细节性问题上仍然要努力。并认为此次庭审选择的案件十分具有典型性,对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提升业务人员法律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宜兴法院院长助理陈国斌参与了案件评查和庭后座谈。陈国斌认为,此次庭审节奏快、效率高,总体上比较成功,显示了法官充分的准备工作和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他指出,法官要完成一个优秀的庭审,要做到四点:一是庭前准备要充分,特别是程序上不能有一点儿疏漏;二是庭审中要灵活把握,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等及时调整法官的表达方式和语言;三是法庭上要着装规范,注重形象,体现法庭的庄严;四是要做好庭审小结,归纳争议焦点语言精炼切中要点,为精美庭审打下良好的基础。
该案庭审同时受到无锡电视台《以案说法》栏目、宜兴电视台及宜兴日报等媒体关注,主审法官范晟程在庭后接受了媒体采访。( 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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