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3日,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受理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捕的盗窃案。案情并不复杂:今年5月,刚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陈林(化名)伙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斌(化名)先后五次窜至宜兴、常州两地多家副食店,在凌晨时分采取撬窗或撬卷帘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现金、香烟等物品,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盗窃后,两人将香烟变卖,赃款挥霍一空。
两人被抓获后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被盗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被盗的副食店店主也对损失的情况作了详细陈述,再加上估价鉴定,从表面上看,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两名犯罪嫌疑人应当被批准逮捕。然而,检察官却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检察官仔细翻阅卷宗后,发现案件中有一家香烟店被盗窃软中华等香烟100多条,金额达6万余元,是两名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中最大的一笔,该香烟店店主李某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陈述个人信息时表示自己是文盲,但每一页的询问笔录上都有他的签名,而且字迹漂亮。
文盲会写字?这让承办检察官警觉起来,如果李某不会写字,那李某的签名必定由别人代写,代写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李某的陈述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检察官立即将李某及其妻子的询问笔录进行细致对比,发现尽管侦查机关将询问两人的时间和地点都分开了,但两份笔录的签名笔迹非常相似,像是同一人所写。若代替李某签字的人是李妻的话,很有可能在询问李某时李妻也在场,案件中李家香烟店被盗,夫妻俩均为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询问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如此一来,李某言辞证据的取得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应予以排除。
赃物未能查获,若被害人陈述系非法证据被排除,该笔犯罪行为很难被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盗窃金额从7万余元降为1万余元,陈林、王斌均无前科,认罪态度良好,若将赃款全部退出,两人有可能不被批准逮捕。因此,李某的这个签名由谁所签便成为本案影响陈、王二人是否被批准逮捕的关键。
承办人立即拿着两份笔录,找到笔迹鉴定专家,请求进行鉴定。经比对,确定了两份笔录的签名由同一人所写。
7月15日,承办检察官把李某叫到了检察院,详细地向他询问了事情经过,并做了一份完整笔录,检察官将笔录递给李某:“老李,你看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致,一致的话就签上名字。”
“检察官同志,你这不是为难我吗,我一个文盲,哪里会写字。”李某摊摊手,尴尬地笑了笑。
“老李,这可不对,你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可都有你的签字,字写得比我都好,怎么现在又说不会写字?”
“哎,当时我老婆就在旁边,她替我签的。”
李某离开后,检察官拨通了李某妻子的电话,她说的内容与李某几乎相同:事发当天,她在厂里上班,李某告诉她店里的香烟被偷了不少,让她回去一趟,她回去后与李某一同在家中的客厅里接受了警察的问询,警察询问李某的笔录做好后,因李某不会写字,她就代他签了名。
7月17日,检察官联系了公安机关承办人,向他们反映了问题,表明询问笔录对于该案办理的重要意义,要求公安机关更换承办人,按法定程序重新制作两份询问笔录。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检察官提出的要求,更换承办人后再次赶赴李某香烟店,不久后,两份笔录被送到检察官手中,李某的那份没有了签名,代替的是他摁下的手印。
8月17日,公安机关重新对陈林、王斌盗窃一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8月21日,宜兴市检察院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11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陈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王斌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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