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锡银监复〔2017〕20号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城支行更名的批复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城更名的请示》(宜农商银发〔2016〕22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因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城支行营业场所从江苏宜兴屺亭街道经济开发区西氿大道88号宜兴金属城A4幢变更至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学府路176号、178号、180号、182号、184号,同意其更名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
锡银监复〔2017〕20号
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城支行更名的批复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城更名的请示》(宜农商银发〔2016〕22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因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城支行营业场所从江苏宜兴屺亭街道经济开发区西氿大道88号宜兴金属城A4幢变更至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学府路176号、178号、180号、182号、184号,同意其更名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二、你行应在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工作,向我分局报送新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并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完成上述工作后,该网点方可在新址开业。
三、你行应在完成该支行工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若6个月内未完成变更并报送相关材料,本批复文件失效。
中国银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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