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四部委新修订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让高温津贴成为市民尤其是户外工作者近日关注的一个热点。我市具体按什么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呢?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我市仍执行全省去年的标准——。
刚刚修订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做出了严格的界定,即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当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并且,对于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而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实上,去年夏天,我市就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今年,我市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仍参照去年的标准,即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年按4个月(6月、7月、8月、9月)计发,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对于在非高温场所作业的职工,《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也明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企业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