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报销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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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讯(记者吕 燕 通讯员史菲斐)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现在开始,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报销生育费用了,最高报销额为3000元。  以前,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并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要由个人承担生孩子的医疗费用。但是,我市从今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正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该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
  本报讯(记者吕 燕 通讯员史菲斐)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现在开始,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报销生育费用了,最高报销额为3000元。

  以前,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并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要由个人承担生孩子的医疗费用。但是,我市从今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正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该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按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剖腹产3000元,顺产2100元,多胞胎3000元,三个月以内流产580元,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1500元,七个月以上引产2000元。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生育(含流产、引产),以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除抢救或急症外,应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情况需转往外地生育的,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备案,否则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医疗保险费用。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在具体操作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若发生符合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可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在生育(或流产)后次月凭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医保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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