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家住湖氵父镇的沈某某诉称,其独子沈某与儿媳刘某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在依法取得准生证后,于2012年2月至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原定于去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就在去年3月20日晚,刘某与沈某发生车祸并分别于去年3月20日、25日不幸身亡。其后,两对失独老人因处理胚胎一事发生争执。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独子与儿媳遗留的胚胎处置权作为原告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监管处置,故将儿媳父母刘某某、胡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将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冷冻胚胎(4枚)归原告监管处置。在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鼓楼医院为第三人。但被告辩称,胚胎是他们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处置权应归其夫妻所有。鼓楼医院的代理律师郑哲兰则称,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沈某夫妻已去世,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和用途就是代孕。但代孕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郑哲兰称,医院方从感情上很同情两对老人的遭遇,但根据卫生部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法规,不能将胚胎交由原被告,否则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营业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被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本案中沈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对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陆亚琴表示,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关于胚胎的属性界定仍属空白,该案也属国内首例。
>>>相关报道详见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