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7、8月间,老唐等人多次驾驶渔船到太湖捕鱼,在一次交易时,被公安、渔政人员人赃俱获。老唐等七人因违反我国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太湖封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宜兴市法院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大部分适用了缓刑。宜兴法...
□淘壶人特约记者张明远淘壶人通讯员吴杏萍
淘壶人8月1日讯 太湖是全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是江苏省最大的湖泊,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每年的部分时间划定为太湖封湖禁渔期,禁止在此期间进行捕鱼作业。
宜兴人老唐等七人均是渔民,沾亲带故,他们想在太湖封湖期偷偷捕点鱼。2013年7、8月间,老唐等人多次驾驶渔船到太湖捕鱼,在一次交易时,被公安、渔政人员人赃俱获。老唐等七人因违反我国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太湖封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宜兴市法院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大部分适用了缓刑。宜兴法院没有一判了之,根据老唐等人违禁捕鱼的实际情况,法院合议庭要求他们出资购买鱼苗到太湖投放,实现对环境的修复,预防和控制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
7月24日下午,老唐他们将购买的鲢鱼苗投放到太湖里。此前在3月11日,老唐他们已投放过2000余尾鲢鱼苗。
“投放活动一定程度上引起大家对环保司法的关注,倡导生态环保的理念,为捍卫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贡献司法力量。”宜兴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红英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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