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夫妻离婚后社会抚养费仍应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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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近日,宜兴法院对一起夫妻离婚后的社会抚养费追偿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社会抚养费3000元。女子王某于2009年与男子方某相识恋爱,双方情投意合,于2010年7月生育一子,后于2012年5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王某发现方某经常在外赌博且屡教不改,遂于2013年12月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王某负责抚养,方某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王某带着儿子回老家生活,但在给儿子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过程中,当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近日,宜兴法院对一起夫妻离婚后的社会抚养费追偿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社会抚养费3000元。

女子王某于2009年与男子方某相识恋爱,双方情投意合,于2010年7月生育一子,后于2012年5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王某发现方某经常在外赌博且屡教不改,遂于2013年12月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王某负责抚养,方某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王某带着儿子回老家生活,但在给儿子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过程中,当地计生部门指出王某和方某生育儿子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违法了计划生育政策,计生部门遂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王某缴纳了6000元的社会抚养费。事后,王某认为其与方某系孩子的父母,应当共同承担该笔费用,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负担一半费用3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与方某作为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父母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进行生育,对该违法生育行为负有共同责任,故应共同承担社会抚养费。双方离婚时该费用尚未发生,离婚后王某全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6000元,现要求方某负担一半3000元,并无不当,故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主体应当为父母双方,故社会抚养费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无论子女是否为婚生、费用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全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即可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份额。(江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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